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 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王沛瀅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46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應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以下列之日的次日起算:
(一)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至5月間陸續給付營業用租金予個人房東及會計師勞務費並已扣繳稅款,嗣該公司於同年9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解散,甲公司扣繳義務人就該已扣繳稅款數額,應於111年9月22日前(即核准解散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填發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並辦理申報;之後甲公司在112年2月4日辦理清算完結,清算期間曾分別在111年12月1日及112年2月3日給付並扣繳會計師勞務費,因為清算期間跨越2個年度,甲公司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該公司111年12月1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至遲應於112年2月6日【因112年1月適逢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展延至112年2月5日,而2月5日適逢例假日,再展延至112年2月6日】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另112年2月3日給付的會計師勞務費,則應在112年2月14日(清算完結之日的次日起算10日內)前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或漏未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龔怡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李純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3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3-27 更新日期:2023-03-27
決算&清算所得期間
● 決算所得期間:決算期間之起算日,係指解散公司會計年度之開始日而言;截止日則 依據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
● 清算所得期間:清算開始日至清算完結日。 ➔ 清算開始日:依稅法為主,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 +1 天 = 清算開始日。
✗ 經濟部 100/10/28 經商字第 10002432050 號:清算日應為公司之解散日。
✗ 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於財務報表編製應具有連貫性,是以各種解散原因生效日之 次日為清算期間起算日,如此才可界定公司解散生效日前、後之權利歸屬及財務事務。
● 能力有限公司於 110 年 9 月 30 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主管機關於 110 年 10 月 1 日發 文核准;另能力有限公司於 110 年 12 月 5 日清算完結,請問:
➔ 決算所得期間: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9 月 30 日。
➔ 清算所得期間:為 110 年 10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5 日。
➔ 決算申報期限之截止日: 110 年 11 月 15 日。
➔ 清算申報期限之截止日: 111 年 1 月 3 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註銷登記一次告知單
應辦理事項檢核表
(一)營業稅業務
適用 不適用
□ □ 1.需否至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公司組織請向經濟部或商業處申辦;獨資合夥請向各縣市政府申辦;設立時如僅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籍課稅,則免辦理解散登記)。
□ □ 2.需否至國稅局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1)如為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提前核定應納之營業稅額,先行向代收稅款單位繳納當期之營業稅。
(2)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繳納收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在清算期間屆滿前須處分相關存貨及固定資產,並於處分存貨及固定資產之日起15日內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二)綜所稅業務
□ □ 當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及發放股利者,須辦理扣繳及股利憑單申報。
(1)給付居住者:
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該「10日」之起算:以主管機關(經濟部各縣市政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2)給付非居住者: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當日起算),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綜所稅課(股)辦理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三)營所稅業務
□ □ 1.需否辦理決算申報。
(1)如為免用統一發票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決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於次年5月底前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2)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寫決算申報書,並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 □ 2.需否辦理清算申報。
(1)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6個月內;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
| — | 決清算期間 | 申報期間 |
| 決算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 |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 |
| 清算 |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結之日 | 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 |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未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民眾如有決清算申報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撰稿人: 李天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