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章魚嗶的原罪》看校園霸凌防治】 - 好康爆報

【從《章魚嗶的原罪》看校園霸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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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Netflix上映了一部名為《章魚嗶的原罪》的動畫,畫風十分可愛而且根本在致敬哆啦A夢,但其實是關於校園霸凌的主題,劇情十分沉重,在影片一開始的警語不是為了節目效果,而是真實的警告,如果不想心情不好的朋友真的不要輕易點閱。不過影片其實也呈現了霸凌者有其行為動機,當然,這並不代表霸凌者的行為合理,但也讓人體會到現實的無奈,我想最好的方式並不是找出代罪羔羊加以撻伐,而是建立妥善的機制導正霸凌者、保護被霸凌者,讓悲劇在萌芽階段就加以消彌,使得雙方都有機會能夠健全的長大,以下分享一些關於校園霸凌的規定,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幫助的人們(以下有雷,請慎入)。

一、什麼是校園霸凌?

要解決校園霸凌的前提就是必須要理解什麼叫做校園霸凌,必須要符合定義才能落入「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的適用範圍,而根據該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以及第5款之規定可知,校園霸凌指得是「相同或不同學校的學校成員之間,集體或個人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各種不當對待之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的各種行為。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到,就算是「不同學校」之間的成員,也還是可能會符合校園霸凌之定義(只是會影響到由哪間學校處理,而依法原則上是由受理在先的學校處理),而且就算是「個人」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霸凌。再者,就算沒有產生損害,但影響到「學習活動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霸凌行為,而且霸凌行為並不以直接的行為為限,對他人「間接」的為各種不當行為,也都有可能構成霸凌。

以上是一般民眾不懂法律規定時,常會產生的幾種誤解,特別跟各位釐清一下,否則有時候行為人會連自己的行為構成霸凌、被害人連自己正在遭受霸凌都沒有意識到,自然就不會想改正,也更難去啟動後續機制、保障自身應有的權益。

第4條第1項第4款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第4條第1項第5款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第4條第1項第6款 生對生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之間,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二、  霸凌者可能面臨之後果?

從影片中可以發現,霸凌者其實也是受害者(因為霸凌者的父親與被害人母親外遇,所以霸凌者的母親將氣出在霸凌者身上、家暴霸凌者),因此應該採行的作法其實是採取適當的教育措施,將霸凌者的行為導正並真正地去解決悲劇的根源,因此學校可能會採取:心理諮商與輔導、管教、懲處或各種適當措施(包含轉班、抽離教育),但如果霸凌者的行為過於嚴重還是必須面臨各種司法程序,轉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21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教師及學校應對該學生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適當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三、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四、其他適當措施。
第38條第1項 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三、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助,必要時,得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或期程。
四、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五、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45條第1項 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必要時,得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五、霸凌情節重大者,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61條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三、學校端有什麼義務?

從影片的內容可以知道,主角(被霸凌者)的家庭其實極為失能,父親已不在,母親也因工作因素而長期不在家或作息顛倒,主角唯一相依為命的對象只有狗狗,這隻狗狗也是主角唯一繼續活下去的動力,因此家中根本沒有任何人能夠主動察覺主角遭受霸凌的處境

因此在法規上,要求學校必須建立一個友善的校園,盡力去事先預防悲劇的發生。學校依法必須進行關於校園霸凌防制的宣導,讓學生能夠充分認識到什麼是校園霸凌?以及如何自救?並建立安全、保密的檢舉機制,來鼓勵同儕之間主動檢舉校園霸凌行為的發生(就像影片中的男同學一樣,其實最早能夠察覺有人遭到欺負的人,往往都是同儕)。

此外,教職員必須要「主動」關懷學生的狀況,有義務去「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以便及早發現霸凌的蛛絲馬跡。而一旦發現有霸凌行為存在,校方就必須要在24小時以內立刻進行通報,以便學校及主管機關能夠立刻介入、啟動後續的保護、調查程序。

第12條 學校應加強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責任之認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秉持助人、和諧、友善及相互尊重之原則。
第13條第1項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第15條第2項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意圖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第16條 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第17條第1項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第17條第2項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四、校方人員未盡義務之責任?

在「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的第69條當中,有規定如果校方人員未遵守該準則當中的規範,會依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負擔行政、人事上的各種責任、不利益,然而相關的責任散見在各類法令之中,略有不明確之憾。

而在民法第184條當中分別規定因為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造成他人損害時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校方人員若未依法履行相關規定所要求的義務基本上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情形,而且法令要求必須要注意但卻沒注意到就算是「過失」,因此而極有可能必須對於被霸凌者因此所受到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而且很現實的是,我們律師的策略通常都會找有錢的人來告,如果加害者也來自失能、不健全的家庭,父母通常也無力負擔賠償責任,此時律師就會建議告學校及相關人員來求償,所以老師真的要好好履行相關義務以便保護好自己)。

另外,刑法當中規定有義務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者,如果沒有去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也必須負擔刑責(學說上稱之為不作為犯),因此如果校方人員沒有盡到相關義務,去防止霸凌行為產生,而出現傷害甚至殺人等刑事案件,都是有可能要負擔刑責的(而且我們當律師的人…說好聽一點是基於當事人最大利益考量,為了確保民事求償順利,通常也會建議當事人對於校方人員提出刑事告訴,以增加和解意願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免繳納裁判費,所以老師真的要好好履行相關義務以便保護好自己,很重要所以講兩遍)。

第69條 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2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15條第1項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五、我們其他人可以做什麼?

其實在影片中,主角的書包破破爛爛、充滿惡意塗鴉,衣服上甚至有遭到踐踏的腳印存在,其實明眼人都可以知道主角是遭到校園霸凌的兒童,但我們大部分的人都是旁觀的第三者(aka鄉民),不是被害人家長也不是老師,可能不知道怎麼幫忙。

但其實依據該準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我們這些鄉民也是有權利進行檢舉的,甚至依該準則第18條第5項之規定,一旦有人爆料後鬧上新聞,校方就有義務啟動整個保護、調查流程,否則校方人員就會有前述的法律風險,因此只要我們願意幫忙注意一下狀況不好的孩童,我們都能成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

但大家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還是希望大家能注意到,就像影片中所呈現的一樣,霸凌者其實也有他自己的苦難與困境,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啟動保護、調查流程之後,交由專門機制進行後續的處置,不進行公審、追殺,藉由教育的方式同時好好保護兩個孩子都能平安長大成人。

第18條第1項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第18條第2項 前項以外人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第18條第5項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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