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繼承人在遺產稅尚未繳清前,原則上是不可將繼承的遺產變賣掉,但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國稅局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當遺產稅應納稅額甚鉅,遺產中的現金存款不足以繳納,且繼承人可用來繳稅的現金有限時,而遺產中的動產「汽車」、不動產「房子」或「土地」,已經有出現買主有意願承購時,程序上可先來進行「繳納保證金」並申請移轉財產後,再來繳清遺產稅。
繼承人提出「納稅保證」,是指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如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等擔保品,經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但有兩點需注意,第一、擔保的價值是賣掉的財產總額,而非僅限於遺產稅本身,假設出售不動產價值新台幣1000萬,就需拿出等額的擔保品,等同用另外一個不動產做為擔保給政府,第二、遺產稅的繳納期間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繳納期間為稅單核發後兩個月內繳清,如有困難需展延或分期繳納都需另行申請。
先提供擔保品變賣遺產,之後繳清遺產稅,這作法比較少見;目前大多數人會直接去借一筆錢先來繳稅,再處分因繼承來的遺產。除非是遺產在繼承前已經有買主出現,此時出售的市場行情是最好時,這樣適用就很合適,也無須擔心遺產稅單有逾期繳納的問題。目前法律為因應各種情況便利民眾,提供給民眾不同的納稅選擇。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在繼承遺產的案件,遺產稅的繳納是一重要的前提,倘若遺產稅繳納確實出現困難,就可以與專業律師、地政士、會計師討論,協助提供建議方案,這樣較不會誤事!